经典案例
关于办理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1.2016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订购毒品,并于同年8月31日支付订金10000元。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购买冰毒1175.75克。9月19日,刘某某携带购买的冰毒驾驶鲁F23***轿车在经过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同时,还在其身上搜出冰毒1.46克。

2、2015年10月初,鄂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克60元的价格购买8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5年10月4日、10月5日分别转款24万元、4万元给刘某某,约定剩余毒资到后付款。2015年10月7日,刘某某将9000克冰毒以物流方式从广东省佛山市运往黑龙江省鸡西市。2015年10月14日,闫某(另案处理)根据鄂某某的委托,在物流点取得藏有冰毒的纸箱,送到田某某家分装、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8881.2克。

【法院判决】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基本案情1),于2017年4月10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0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鲁刑终34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有遗漏罪行(基本案情2)应当一并起诉和审判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以威检公刑追诉(2018)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刘某某追加指控。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7)鲁10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提出上诉。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刑初7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笔者担任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第二次判决后的二审的辩护人,重点对第二次审判认定的刘某某贩卖8881.2克冰毒的指控进行了研判。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着重就案件证据审查、质证问题、事实的认定、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下面就笔者的辩护思路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充分了解当前中央对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精神

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大大总书记、李总理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引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明确,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二是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三是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笔者认为,毒品犯罪虽然被《刑法》设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因此,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国家的建设者。纵观中外法治发展史,律师制度和现代法治相伴而生,在依法维护公民与团体权益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办理涉毒品案件过程中,律师不仅要熟知《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还要充分了解和支撑党和国家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了解审判机关的审判思路,为承办案件的辩护工作指明方向。

二、科学规划案件办理环节,严格把握法律法规运用,确保辩护质量。

(一)认真把握会见被告人时的工作细节。会见被告人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案件情况的首要一环。通过会见,辩护人可以建立两方面的事实逻辑,具体到本案,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一审法院两次审判的事实逻辑,二是被告人辩解的事实逻辑。通过对比,辩护人能够了解起诉指控的事实及一审法院判决的逻辑是否能够成立,这是笔者对起诉逻辑进行反驳的基础,同时也是建立辩护立论的基础。

笔者于2019年3月6日驱车500余公里,从济南到威海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着重就以下五个方面,与被告人进行了沟通。

1、案发的事实经过。辩护律师通过了解被告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既可以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能对被告人的背景有一个大体认知,对于随后的询问打基础。笔者在询问被告人时,重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9000克毒品的细节以及关键节点,以及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开展了详细询问。这对辩护律师摸清事件的轮廓具有重要作用。

2、是否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无罪辩护。本案中,被告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第2个犯罪事实没有认罪,不承认是自己所为,从联系使用的手机号、物流包装、收到的毒资三个方面作了无罪辩解的陈述。笔者对此作了详细的记录,为今后的辩护思路作了铺垫。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切忌鼓动犯罪嫌疑人翻供。

3、被抓获的经过。被告人被抓获的具体过程,涉及本案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其次,被告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涉及自首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公安检查站被当场查获的,对指控的基本案情1没有任何异议,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另外一名被告人马某某,但对一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基本案情2一直不认罪,因此,本案中的还存在坦白和立功的情节。

4、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

作为被告人应当充分了解指控的罪名和审判的结果,应当对据以审判的证据有详细的认知。本案作为发回重审的案件,从第一次审判的无期徒刑判决到第二次审判的死刑判决,感觉落差很大,情绪有所波动。通过询问,笔者充分了解了前期公诉和审判的情况,进一步了解了前期的诉讼程序,加深了下一步的辩护工作立论的认识。

5、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对前四个方面进行了解后,笔者对案件事实经过以及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下步就要了解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首先,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要建立充分的信任,其次,辩护律师要细致了解被告人的心理;最后,要稳定被告人的情绪。笔者在会见之初,就向被告人告知了是法律援助律师,拉近了与被告人的距离,然后,认真询问、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充分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不轻易打断,并询问了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是否坦白、有无举报他人犯罪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都认真作了回答,最后,笔者还对其在看守所的生活作了叮嘱,展示了援助律师的优良工作作风和严谨工作态度。

通过询问以上五个问题,笔者已经把案件的基本事实了解清楚,这是辩护工作的开始,下步的辩护工作将在此基础上,结合阅卷工作,向核心问题发展。笔者认为,辩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细节分析的过程,会见内容和今后阅卷的内容,均系为辩护律师书写辩护意见书的依据。

(二)全面细致地开展阅卷工作。阅卷是律师进行辩护的基础工作,目的就是通过阅卷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形成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和罪轻的结果。毒品犯罪案件相较其他犯罪案件,在犯罪构成、证据、程序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因此,要按照《刑法》、《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经过前期的会见,笔者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还处于初级状态,没有接触核心内容。带着很多疑问,2019年3月11日,笔者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阅卷工作,面对厚厚的案卷,拍摄案卷照片达500余张,制作案卷6册,阅卷的重点放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案情2上,并利用3天的时间对整个案卷进行了详细审查,制作了3000余字的阅卷笔录。加之本案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笔者在阅卷的过程中非常慎重,特别是在对证据的审查上,细了再细,一丝不苟地对各项证据进行记录、分析、对比。

1、证据方面书证:

(1)、公安机关调取的“**货运部货物托运单”没有进行笔迹鉴定,不能认定刘某某就是实际发货人。

(2)、公安机关调取通话清单和出具情况说明无法落机主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始终坚持不曾使用过188********这个号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号码系刘某某使用,继而认定毒品是由刘某某贩卖、运输,缺乏证据。

物证:由另案被告人闫某于2015年10月14日在鸡西市鸡冠区**物流取走的装有“美材”的纸箱(指控的毒品纸箱),既无被告刘某某本人的辨认,亦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认定是刘某某本人使用的包装。

证人证言:本案只有另案被告人鄂某某对刘某某的证言,在向公安机关供述和向检察机关供述笔录中,关于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其前后出现反复、矛盾,无法确定其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都对证据的认定、关系性和证明能力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合理怀疑,有的证据没有经过鉴定、有的证据没有经过辨认、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因此,笔者在阅卷时作了重点记录和思考。

2、情节方面

通过会见和阅卷,笔者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况进行了如下总结:

(1)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例行检查时发现可疑,尚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并真诚悔罪。

(4)涉案毒品在运输途中,全部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3、程序方面

本案第一次审判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存在同种漏罪,根据《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撤销原判,发回威海中院重审。威海中院重审后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漏罪作出了第二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笔者在阅卷过程中,根据以上的分析认为:威海中院对于公诉机关追加指控依据的书证(发货单)没有进行笔迹鉴定,没有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不足以认定发货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物证(发货的包装箱)没有经过被告人辨认,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阅卷过程中要着重在以下几点方面认真研究:一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直接证明的,也有间接证明的;有互相一致的,也有互相矛盾的,要对证据材料认真仔细的审查判断;二是每个案件的情节是不一样的,要对犯罪的情节、到案后的表现进行认真的分析,特别是对于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要全面提炼;三是要认真对照《刑诉法》,查找办案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

(三)科学认真地制作辩护词。制作《辩护词》是律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辩护思路的最后总结,是律师专业常识和辛勤劳动的结晶。笔者在制作本案的《辩护词》过程中,一是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笔者依据以上的分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刘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881.2克”的直接证据只有另案被告人鄂某某的证言,但其证言前后矛盾,出现反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他间接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存在疑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二是观点明确,针对性强。本案中,笔者重点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案情2的证据进行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观点,言简意赅,语言简洁,也给二审法官节约了精力和时间。三是紧扣论点,深入论证。在本案的论证过程中,笔者采取了正面说理和反驳论辩相结合的方法。所谓正面说理,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本案的犯罪情节方面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本案的证据和程序方面就是采取这种方法。四是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笔者在制作本案《辩护词》中,分为事实部分、情节部分和量刑建议三个部分,重点提出对于公诉机关追加指控的书证没有进行笔迹鉴定,没有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物证没有经过被告人辨认,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重审。至此,笔者对本案的全部证据、程序、情节等进行了认真分析,依法提出了《辩护词》,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三、整理辩护材料,做好案后总结。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笔者认为,法律的真实运作要依赖于操编辑的技巧与经验,而这种能力要从自己参与的真实案件中去不断反思和总结。综合本案,辩护律师依法运用证据合法排除取得了转折突破,通过法律援助促进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使每个案件都能到得公正审判。通过办理本案,笔者就办理毒品案件有以下几点感触:

(一)迅速进入状态,高效开展工作。刑事诉讼关乎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律师业务皇冠上的明珠。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必须迅速进入状态,认真分析案件类型,抓紧时间与当事人会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系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关系被告人刘某某的生命,笔者接受指派辩护时,感觉责任重大,在十分繁忙的情况下,将该案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案件,拿出一天的时间,驱车500余公里,及时与被告人会见,并于当晚写出了辩护的初步方案,为下一步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回到济南后,马上到省高院开展阅卷工作,制作阅卷笔录,归纳辩护观点。

(二)全面仔细阅卷,及时发现疑点。阅卷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包括联系主办法官、准备拍摄设备、实地查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等流程,特别是面对庞杂的案卷,如何从一个旁观者走入案件里,从复杂的案情中总结出自己的观点,不仅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坚韧的毅力和充足的体力。在阅卷过程中,要看证据、看程序、看情节,最重要的是对自己的疑问和辩护点做到及时记录,要圈圈点点,要多划问号,而不要轻易相信自己的记忆力。发现其中的辩护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生与死。笔者在本案的阅卷过程持续3天的时间,案卷“折页”100余张,“圈阅”100余处,使自己思路连贯而全面。

(三)重视辩护技巧,提高说理能力。刑事辩护需要说服公诉人,说服法官,让他们接受自己的观点,因此,辩护意见一要有逻辑,二要清晰。书写辩护意见必须要靠论证说服别人,这既要讲法理的逻辑,在法律上讲得通,也要符合案件本身的逻辑,在情理上讲得通。本案中,笔者采取了正面说理和反驳论辩相结合的方法,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说理透彻。

(四)把握案件细节,实现辩护突破。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的是追究犯罪,证据要确实充分,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辩护人是依法提出反驳的观点,只要将证据链击断,就能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本案中,笔者通过阅卷,发现了公诉机关证据的问题,并提出了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违反了法定程序的意见,实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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