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七旬老太遭遇飞来横祸,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七旬农村老太太,2016年9月2日早上,被告庞某驾驶的牵引半挂车与乘坐邻居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抢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左小腿、左上肢毁损伤;9处肋骨骨折;右胫骨下端骨折;急性心机梗死;消化道出血。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庞某驾驶的车辆挂靠于嘉祥县某运输企业,投保于济宁市某保险企业,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短短住院十几天医疗费用就达到18万元,被告车主在支付了2万元之后就逃之夭夭,避而不见。面对眼前的高额医疗费和不支付将面临停止治疗的窘状下,原告家属一筹莫展,心急如焚。在找到律师告知说明情况下,承办律师一方面让其申请法律援助,一方面及时引导原告家属收集证据拟写诉状提起诉讼并对未支付的16万元救命费用申请先予实行,最后让原告家属协调医院告知情况进行继续治疗。同时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提出了减缓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经过承办律师和家属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全部接受申请并出具了先予实行裁定书,在打消保险企业各种顾虑后,历经坎坷拿到先予实行款项,解了“燃眉之急”。

由于原告治疗未终结,又因病情极其严重,涉及日后司法鉴定等事宜,承办律师在充分把握案件时间的基础上,适时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书,以及伤残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鉴定申请和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待原告出院仅医疗费一项就达到223万余元,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约9万元。开庭时原告要求各被告再次支付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分别在起诉时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保险企业先行支付原告前期医疗费用16万元。

开庭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保险企业再次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件最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案件的受害人却是一位75岁的农村老太太,只因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双肢体截止,生活不能自理。在医院10余次报危,近20天的重症监护紧急抢救中能存活下来,可谓是九死一生!一场无端飞来的横祸,让原本健康、四肢健全的七旬老人饱受了难以想象的身体病痛折磨和精神上的摧残。在面对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停止医治的无奈下,在原告最需要温暖和帮助的时候,法律给了其强有力的支撑,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成功依法裁定先予实行并顺利拿到先予实行款项的案件,实属难得和罕见,原告家属对此充满了欣喜和感激!案件虽然是调解结案,但在本案面临诸多复杂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法院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和标准依法调解处理的。调解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更让原告及家属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权利保障的获得感,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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